一、摘掉“违建”的帽子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当企业主们看到贴在厂房大门上的各种“限拆”通知或决定的时候,往往就慌了,就会疑惑,我的合法厂房怎么就变成了“违法建筑”了呢?是不是厂房被拆了就白拆了呢?
而事实上,“违法建筑”的认定是有着严格的程序和标准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应当由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且时间应该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否则就会有以“拆违代拆迁”之嫌。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六十四条,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后果并非只有“限期拆除”一种,还应该根据其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来决定是否允许其“限期改正”。因此,当我们接到“限拆”通知或决定的时候,要及时采取司法救济手段,来摘掉“违建”的帽子,识别“违建”认定的合法性,以保证后期顺利维权。
尤其要强调的是,即使涉案厂房已经被强拆,也并不意味着起诉“限拆”通知或决定已经失去意义。“违建”的帽子并不会因为涉案厂房的消失而消失,摘掉“违建”的帽子,是企业主们维权的第一步。
二、拿起诉讼的武器,及时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根据以上,我们知道了,即使被认定为“违建”,也不是谁想拆就能拆的,强制拆除应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来实施(部份地方会通过集中处罚权授权特定部门)。且,作为一种法定“强制执行行为”应当在“违建”认定合法并充分保证被强制人救济权利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而实践中,涉案“强拆行为”往往为了达到快速“拆除”目的,在实体和程序上不能做到合法执法,这就为企业主维权提供了维权依据。这时,企业主就应当拿起诉讼的武器,及时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为后期索要赔偿提供依据。
三、招商引资企业应当被保障信赖利益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在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持营企业改发展的意》等政策文件里着重强调了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以及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等一系列积极的方针和政策。
结合以上政策,行政机关在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时,应当从维护政府公信力的角度,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维护其正当的信赖利益。招商引资企业也应在招商引资时及招商引资后,健全、保留好招商引资相关文件,为后期维权做好准备。
综上,招商引资企业在遇到不当行政执法时,要保留好手边的证据,及时拿起诉讼的武器,不放弃对话协商,最终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重点领域
企业厂房部分违建整体拆迁 养殖场污染关停拆迁 特殊地域企业关停拆迁 地方行业取缔关停拆迁 住宅改商业房屋拆迁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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