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但不是必须一刀切通通拆除。因为: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中,还存在应当拆除但不能拆除的情形。
至于何为应当拆除但不能拆除的情形,2012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讲的很清楚: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据此认为,如果违章建筑涉及众多无过错买受人合法权益的,就属于不应当拆除的法定情形。唐震东律师在上月中旬从北京寄往某市相关政府及部门的一式五份律师函中,就据此依法指出:案涉违法建设具有不能拆除的法定情形,即,强行拆除案涉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总之,不宜将凡是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均简单的理解为必须拆除的情形。是否必须拆除,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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