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中规定:
1、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按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为加快征地拆迁工作,体现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优惠照顾,凡征地补偿倍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取其低限,以县(市)为单位发布执行各类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用地单位可根据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全区统一的补偿倍数,计算建设用地所在县(市)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具体被征用地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依法确定。
2、安置补助旨标准: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建设用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其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林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拆迁补偿费:住宅:房屋补偿费、过渡费、搬家补助费、电器迁移费、提前搬家奖;非住宅:物资设备迁移费、停产停业职工补助费、实物安置;工程费:只指支出的现金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财务费用(融资产生的利息)和相关税费(两税一费)、不可预见费(一级开发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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