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64、65条分别规定了违反城市和乡村庄规划的违建处置。这里需要区分“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两种程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也要没收。
至于何为“尚可改正”的,可参考刚刚于2020年11月施行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12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包括: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且按照前述规划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但可以通过改建或者部分拆除达到符合许可的内容的。
简言之,“一般违法”通常是建立在获取了一部分规划文件的基础上,未经任何批准就擅自建造的房屋往往很难够得上允许“改正”的条件,等待它的仍会是被限期拆除。
不过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而言,则要更多地考虑历史遗留原因的影响:村民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履行规划许可手续;特定时期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符合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依法补办审批手续……
也就是说,农民建房通常要确保建造在经审批获取的宅基地上,才有经违建查处被保留下来的可能性。司法裁判中也可看到类似的案例,对于自行翻建确实老旧、危险的唯一居住房屋的,可不予以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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