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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修订城乡规划条例,无法改正的违建可强制拆除

信息来源:长城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0-19 13:33:13  

【背景】

原《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于2012年1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4年多的时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现有的城镇体系规划难以适应新型城镇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新要求,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在城乡规划的制定方面,“城市通风廊道”被写入了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城市、县行政区范围内的镇、乡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城市通风廊道、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等城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在城乡规划的制定方面,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家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统筹空间结构、规模结构和产业结构,符合京津冀城市群建设、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旅游发展的需要。此外,为解决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的问题,条例还规定了推进“多规合一”的内容。

【条例新规】

旧城改造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在《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不断加大,一些历史文化古迹难免遭到破坏,条例应当就此作出规范。据此,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旧城片区改造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明确建筑容积率须报批公布后实施

为严格土地使用,加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制,针对当前建设项目任意改变容积率等问题,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不同地块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无法改正的违建可强制拆除

条例加大了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条例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评论】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扩大内需、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也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新型城镇化是一个综合载体,不仅可以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生产和收入水平,而且有助于扩大消费、拉动投资、催生新兴产业,释放更大的内需潜力,为经济平稳增长和持续发展增加动能。新型城镇化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途径,城乡统筹发展则是新型城镇化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两者共同推进,有利于构建公平对等的新型城乡关系,营造城乡互动发展的制度环境,实现城乡之间相互融合、协调发展、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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