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城镇化建设在各地逐步开展,其中城中村改造是征地拆迁项目中重要的一项,然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先拆迁后补偿”的情况,此种条件下的强拆行为毫无疑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然而在确认其违法的同时,应当如何赔偿呢?
首先,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征收人的财产权若由于征收方的行政行为受到了侵害,则需要赔偿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那么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定义“直接损失”呢?在实践中,常认定其为房屋被强拆后的重置价值,然而根据最高法裁判的“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可知,最高法对于“直接损失”的定义不仅仅是被强拆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还应当包括被征收方的补偿安置权益和由于强拆造成的室内物品损失。同时,房屋是农民生活的根本,被强拆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格赔偿则是房屋强拆赔偿中的大问题。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强拆行为的发生到最终行政判决的作出会经历较长的一段时间,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如果依旧按照原有的标准进行赔偿,可能会导致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降低。因此根据最高法在此案的判决可知,房屋重置成新价不得按照旧标准进行确定,应当按照被强拆建筑的材质等级及成新率进行确定。
在实践中,还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就是被征收方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而被强行拆除且不予补偿,然而很多时候房屋可能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此,如果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征收方认定被征收人房屋属于违建而强行拆除的,应当先认定被征收人的产权问题是否是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导致。
除此之外,在房屋遭遇违法强拆后,被征收方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因此出于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考量,在确定被征收方的赔偿标准时,应当在合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被征收人被强拆房屋的面积等属性、房屋附属物、动产以及搬迁的搬家费、过渡费等方面进行考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的过程中予以照顾和合理的安排。合理的安排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1)被征收方对于赔偿方式具有选择权,可以自由选择是支付赔偿金还是选择安置房;(2)对于房屋附属物和室内物品损失的认定应当明确核实;(3)对于赔偿的标准不应当低于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征收双方应当就赔偿标准进行充分协商确定,对于无法协商成功的,被征收方可以继续针对赔偿决定选择法律武器进行救济。
综上所述,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若您的房屋遭遇违法强拆,可根据上述的内容要求征收方给予合理的赔偿和安排,并在需要的时刻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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