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集体土地与房屋的征收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常常以被征收的房屋系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而建成的理由,责令房屋权利人限期拆除自己所有的房屋。这时,权利人不仅应该从实体法的角度证明自身房屋并非非法占地建成,同时也应仔细审查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程序是否存在非法情形。
本文将向各位被征收人解读此种情况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帮助各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违法线索发现、登记、核查程序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发现有任何自然资源违法的线索之后,理应首先进行违法线索的登记与核查工作,本程序存在以下几个程序性要点:1.发生地和行为明确的,应当《违法线索登记表》,在登记表上需要完整填写违法线索的来源、内容等,同时需要提交初步的处置建议,该登记表需要相关负责人签批。
2.如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立案前,对违法情况进行了核查,那么在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提交核查报告,在报告中明确是否立案的建议。
二、立案程序
在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收到核查报告之后,需要依法填写并且上报《立案呈批表》,交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执法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线索进行立案。
三、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程序是违法行为查处整体程序中的一大重点,行政相对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对于调查人员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直接判断。其中的程序要点有:调查取证前,执法部门必须向相对人出具《接受调查通知书》;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检查。调查人员应当携带并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等执法证件;现场勘测需要告知当事人;询问或者现场勘测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需要被询问人逐页核对签名、按手印,并在尾页的空白处亲笔书写“以上笔录经本人核对无异议”等内容表示其认可。拒绝签名的,调查询问人员应当进行注明。有见证人在场的见证人可以签名。《现场勘测笔录》同样需勘测、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或见证人进行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办案调查人员应当在收集证据并进行认定之后,对案件事实的违法性和法律适用进行认定,作出调查报告。
四、案件审理程序
在本案的调查人员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之后,应有审理人员对于案件调查报告和本案收集的证据进行依法审理,该审理人员不能为本案的调查承办人员,最终需要根据案情出具审理意见。
五、作出案件处理决定
如果案件经过审理通过,则本案承办人员需要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将本案的调查报告与审理意见作为附件一同提交给执法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
六、告知
在完成上述程序后,执法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与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告知书均应当依法送达相对人。
七、听证
相对人收到听证告知书后,有权申请进行听证,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人员理应符合当地地方规定,听证后需要核对听证笔录,如果与事实表述不符,相对人可以拒绝进行签字。
最后,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执法部门出具最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前,必须完整履行上述程序,如果存在程序缺漏或违法,则最后的行政文书便不具备法律效力。对政府部门的执法程序进行审查是广大被征收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方法,各位被征收人在收到相关决定与告知后,理应尽快通过行政复议与诉讼维护自身权益,防止房屋被拆除。因为执法中涉及诸多行政法规与地方性规定,因此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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