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如果您细心了解的话,相信您肯定能发现那种征收农户养殖场,然后征收方不予任何补偿的案例。但是我想说的是,一般来说遭遇这种情况的养殖场基本上是在当地行政机关的支持下而建造的,也就是所谓的招商引资。之所以征收方在拆除这种养殖场不予补偿,其实就是为了减少当地财政的支出或者说加快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那么在实践中,征收养殖场的话,征收方需要给付补偿吗?在这里我先给大家打一剂强心针,那就是征收方在征收养殖场时是需要给付相应拆迁补偿款的,不能说不给就不给。
招商引资在我看来可以理解为一种信赖利益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制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违法的行政许可,该撤销的应当予以撤销;但撤销行政许可所维护的公共利益小于不撤销行政许可所保护的相对人利益时,即使是违法作出的许可,也不予撤销。如果因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使该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在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撤回或变更原行政许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在实践中,除了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养殖场需要关停外,因环保问题而关停的养殖场也不在少数,那么这些因环保关停的养殖场,行政机关应当给付拆迁补偿款吗?其实应当给付拆迁补偿款,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也就是说,养殖场因环保问题关停,行政机关或者是征收方也应给付相应的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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