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概述
贺女士(申请人)位于**市**区**街道**居委会QS组十组的房屋因2012年**市儿童医院项目被征收,后申请人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因该局违约未支付申请人安置房,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过程中该局称已向**市相关部门(被申请人)协调了安置房事宜,为核实协调的真实性及进度,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市相关部门于2021年3月25日对于申请人安置房组织召开的协调会的会议纪要,以及2018年6月12日**街道办的信访答复意见中对应的**市相关部门当时对申请人安置房组织调处的会议纪要和处理结果。”
4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其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应,被申请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为维权,委托律师杨亮向省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超期不答复违法并责令其予以书面答复。
近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其信息公开申请不服一案,某省行政机关作出判决: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书面答复,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湖南省相关部门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律师杨亮指出,2021年4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截止5月26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已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但该答复是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名义作出,并非以被申请人的名义或以**市信息依申请公开办公室的名义作出的答复,且被申请人从未告知申请人已将其申请转交其他相关部门办理,更未将最终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也未在《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中交代被申请人转办事宜,故被申请人已构成信息公开不作为。
最终,省行政机关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作出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4、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政府信息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主要依据。如果行政相对人申请了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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