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x市x锻造机械配件厂建筑面积4172.78平方米。建筑设施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2019年6月18日向原告发出催告书。2019年6月19日,被告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强制执行决定书,要求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前拆除,并告知了救济方式及途径。2019年8月份被告组织力量对原告的厂房进行拆除,具体拆除的厂房为x区x西路延伸拆迁房屋分户图标注的2号至10号。
二、原告观点
原告经营注册地x市x区x镇高桥村。原告合法经营期间,x西路西延需要占用原告部分经营厂房,在协商补偿期间,2019年7月20日空气锤锻造车间大约600平被拆除,2019年8月15日之后半个月被告对原告厂房设施全部拆除。2019年8月15日拆除现场案外人拨打110报警,出警民警告知:拆除系被告所为、向被告主张权利。
原告认为被告拆除原告厂房设施行为违法。理由:原告厂房设施合法建造合法所有使用。被告未经有权机关调查、认定,违反行政强制拆除规定,剥夺原告陈述申辩、救济权利,滥用职权违法拆除原告厂房设施,应当承担违法之责任。故原告诉请:1、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厂房设施行为违法;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原告证据
1、厂房被拆除照片2张,视频一个,共同证明房屋被被告强制拆除;2、拨打110报警记录截屏一份,证明是x政府在拆除;3、照片两张,证明涉案房屋的建造时间是在2003年以前;4、土地租用协议、房产权变更转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共同证明涉案房屋用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符合相应土地规划。
四、被告观点
我镇政府享有查处本案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我镇政府经过做现场勘查、向国土规划调查取证,发现本案涉案建筑系违法建筑,结合相关法律条文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并送达原告,通知原告限期拆除,具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我镇政府经过调查,向原告下达强制拆除通知书送达原告后,委托人员前往拆除,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五、被告证据
1、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及现场勘测图、违法建筑现状(卫生)图、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分局证明,共同证明原告涉案建筑物系违法建筑;2、违法建筑处置告知笔录、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共同证明被告已履行催告义务;
3、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强制执行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已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告知相关权利义务;5、违章建筑拆除现场,证明被告拆除涉案建筑时原告及其配偶均在现场,拆除过程合法。
六、质证意见
原告x市x锻造机械配件厂对被告x市x区x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1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对现场勘查笔录真实性有异议,没有测量单位,只有评估公司,对调查(询问)笔录真实性有异议。
记载的内容和原告厂房情况不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及现场勘测图、违法建筑现状(卫生)图的真实性、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分局证明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3的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5的三性均有异议。
七、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本案被告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被本院判令撤销,同时被告在6月18日作出催告书时,明确原告有在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但却在6月19日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强制执行决定书,又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且在原告救济期限内就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被告也没证据证明拆除行为系在原告请求下所为,故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应属违法。
八、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区x镇人民政府对原告x市x锻造机械配件厂的厂房(2号-10号)拆除行为违法。
重点领域
企业厂房部分违建整体拆迁 养殖场污染关停拆迁 特殊地域企业关停拆迁 地方行业取缔关停拆迁 住宅改商业房屋拆迁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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