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坐落于x市x区房屋为陈某所有。经x市x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x路道路工程(二期)项目范围内所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x市x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x市x区征收工程处;上述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9年1月2日,俞某珍签字、捺印,被告x房管局及第三人x征收处均未盖章确认。之后林某琴、张某将涉案房屋交付x房管局,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原告陈某英系陈某女儿。
二、原告观点
讼争房屋位于x市x区(包含现有的门牌号x路15号和x路17号),系登记在原告父亲陈某名下。因陈某已过世,生前未立有遗嘱,原告也未放弃继承,原告作为陈某的女儿,继承人本案讼争房产的一部分份额,为本案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
2019年1月11日,x市x区人民政府发布了《xx区x道路工程(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案诉争房屋位于x区x道路工程(二期)征迁范围内。在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公告作出后,原告曾于2019年2月多次前往x市x区征收工程处要求征收实施单位与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却被指挥部工作人员告知“你户的房子早与户主签约,安置补偿已经完成,若你们各方对房产权属有异议,建议走司法道路维权”。2019年3月,被告和第三人在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原告未自愿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诉争房屋。
三、原告证据
1、x省x市房地产所有权证;2、x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档案内容摘录(证明)单,证据1-2证明x市x区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陈某,权证号为所字第07925号;3、《公证书》;4、x市x区x镇x村委会证明;5、干部履历表,证据3-5证明原告陈某英与陈某系父女关系;6、x市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x路道路工程××期项目),证明本案诉争房屋位于x路道路工程××期项目的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为x房管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x市x区征收工程处。
四、被告观点
被告x房管局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案涉房屋被征收时,原告并未居住在其中,该房屋由案外人林某琴、张某一家人及陈某的孙媳妇俞某珍各使用部分面积,案涉房屋的《房地产所有权》由俞某珍持有。
实际使用人林某琴、张某自述因早前与陈某的儿媳妇及孙子就该房屋的部分面积存在买卖关系,所以长期居住在该房屋中,俞某珍对该说法表示认可并无任何异议。根据《房地产所有证》记载,确定房屋被征收人为陈某。
因陈某已故,由陈某孙媳妇俞某珍作为陈某的代理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字。之后林某琴、张某将案涉房屋交付拆除,因此案涉房屋的拆除完全系依照程序进行。房屋征收时原告并未居住在该房屋中,原告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五、被告证据
1、房屋所有权,证明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2、被征收房屋移交验收单;3、选房单,证明案涉房屋系依照程序移交拆除;4、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明陈某房屋居住使用人与第三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双方并未对涉案房屋的拆迁达成一致协议。故原告陈某英请求确认被告x房管局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x市x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坐落于x市x区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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