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实行征收,可采取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形式,区、县政府是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故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还是地方规范文件确定的一体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均不能免除区、县政府应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和主体责任。
对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中房屋拆除应通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方式,由主管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并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任何组织在没有行政权力的支配下,不能单独实施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房屋的拆除行为。
区县政府具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的法定职责,征收行为系行政法律行为,强拆行为系行政事实行为,区县政府是否启动征收程序或基于何种原因未启动征收程序,均不影响被诉强拆行为主体的认定,亦不能免除区县政府对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裁判文书】 (2020)京行终4940号
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市县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职责分工不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在没有责任主体对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但在法律法规规定内容清晰、部门职责明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所有的行为后果均应当由县政府承担。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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