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案情简介】
卢某某、卢XX、杨XX、李XX因诉上海市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上海市某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卢某某、卢XX、杨XX、李XX的诉讼请求。卢某某、卢XX、杨XX、李XX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某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卢某某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
1、认为一审法院将本案与其他当事人并案处理及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2、不认同原审法院引用的沪规土资地《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若干政策口径的意见》属于上海市征收过程中的行政惯例,此行政惯例无法律依据;
3、在征收决定的附件补偿方案中,没有提供回搬方案且货币补偿标准比2003年时的补偿标准低;
4、X地块的规划许可证明确该项目为X古城国际花园,为高档商品房开发项目,并非为了公共利益的旧改项目;
5、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没有足额到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本案中,卢某某、卢XX和杨XX、李XX分别对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一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并案审理。对于原审法院未延期审理一事,原审法院依职权已明确告知不予准许延期开庭,且本案主要系对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无明显不当之处。
二、关于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本案中,2016年5月,上海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沪旧改认《关于确认X区X地块、X东路69号地块、X东路70街坊、547地块等4个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函》,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和X区旧改部门共同确认,X地块等四个地块列入该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符合《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经征询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的旧城区改建意愿,愿意改建的户数占应征询户总数的96.74%,X区政府方决定进行旧城区改建,符合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的共同愿望和利益。因此,卢某某主张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不能认定。
三、关于对“毛地出让”地块征收的问题。一、二审法院根据沪规土资地《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若干政策口径的意见》规定:“对已经签订出让合同、尚未进行或未能完成房屋拆迁,且符合《实施细则》的旧区改造“毛地出让”地块,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征收,在形成净地条件后,由受让人开发建设。”认定X区政府可依法征收“毛地出让”地块上的房屋,并不违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并无不当。
四、关于征收补偿资金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上海市X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出具《X地块(西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房源到位证明》,确认该地块到位资金19.8亿元,安置房源2675套均已落实到位且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据此卢某某主张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没有足额到位,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应予支持。
【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3、《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若干政策口径的意见》规定:
对已经签订出让合同、尚未进行或未能完成房屋拆迁,且符合《实施细则》的旧区改造“毛地出让”地块,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征收,在形成净地条件后,由受让人开发建设。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法院判决】
重点领域
企业厂房部分违建整体拆迁 养殖场污染关停拆迁 特殊地域企业关停拆迁 地方行业取缔关停拆迁 住宅改商业房屋拆迁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疑难税务案件研讨 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论证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研讨 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民商诉讼案件代理范围
案件委托 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资深律师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