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的范围规定限于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明确将国家赔偿的范围界定在了“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对于间接损失,国家赔偿是不予赔偿的,直接损失的界定在普通侵权案件中也被广泛应用。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规定,对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那么问题就在于,拆迁引起的房屋经营出租损失,是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进而,是否可以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进行主张,并最终得到赔偿。
二、拆迁引起的房屋经营出租损失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
在一个国家赔偿案件中,
1、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出租经营损失并不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关于经营租赁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关于“行政机关侵犯当事人财产权,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规定,经营租赁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从而直接否定了经营租赁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进而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
2、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应该由金桥公司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未充分考虑托克逊县住建局违法强拆,导致金桥公司难以对其损失提供证据的情形。原审法院认为经营租赁损失、自行租房过渡费等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之直接损失,对金桥公司的该部分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未考虑本案实质是因拆迁引起的纠纷。
对此类情况,在赔偿时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补偿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赔偿。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可以得知,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畴中的直接损失,应考量该损失部分是否为实质因征收拆迁所引起,如实质上是征收拆迁所引起的,则应该认定为直接损失,从而在国家赔偿中应予赔偿。
律师提醒
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一定要缕析哪些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哪些又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以争取利益,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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