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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方如果对征收补偿标准不服,拆迁方不能强拆

信息来源:A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0-27 11:39:02  

01京尹律师论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02京尹律师提醒

如果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被拆迁方当遇到相关情形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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