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当中,合作建房屡见不鲜,但多半都是国有土地上的合作开发。最近遇见这样一个在集体土地上合作建房的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A与某村委会B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的内容为村委会B出地100亩,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房地产企业A出钱2个亿,在村委会B的土地上建设房屋,其中所建房屋的40%给村委会B所有,其余的60%归房地产企业所有。并约定如果该村在10年内被拆迁,村委会B留用的房屋在拆迁补偿中涉及土地的补偿款部分归村委会B所有,涉及房屋部分的补偿归房地产企业A所有。
房屋建成后,房地产企业A将留用的房屋与客户签订了5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作为财税工作者,我的第一反映是该合作建房方式下,房地产企业A和村委会B会涉及哪些税费?那么就让我们来对这种合作甲方模式的涉税问题逐一进行解析。
一、村委会B的涉税问题
根据该村委会B与房地产企业A签订的合同内容,从税法的角度判定为视同该村委会B将土地出租给房地产企业A,房地产企业A以为村委会B建设房屋为代价来抵偿租用村集体土地的租金。
那么村委会B需要就土地出租的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同时还会涉及所得税。
二、房地产A的涉税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A以为村委会B建设房屋为代价来抵偿租用村集体土地的租金。这里面会涉及两种开票模式的涉税问题:
第一,为村委会B建设的房屋的建设成本发票开给村委会B。
这种方式下,属于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房地产企业A仅支付建设房屋的款项给施工方,因此不会产生其他的税费。
第二,为村委会B建设的房屋的建设成本发票开给开发商A。
在该方式下,房地产企业A收到发票,作为成本处理。那么房地产企业A为村委会B建设房屋属于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企业应该按照“建筑服务”项目缴纳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企业A将留用的房屋出租给客户,签订7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涉税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房地企业A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企业A收到拆迁补偿款的涉税问题。
假如该村在三年后被拆迁,村委会B取得拆迁补偿款为3亿元,村委会B将其中房屋部分的拆迁补偿款为1.8亿元支付给房地产企业A,则房地产企业A收到补偿款后如何交税?
村委会B之所以将拆迁补偿款种房屋部分的补偿支付给房地产企业A,是由于双方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提前到期,村委会B违约,所以这个部分的补偿款相当于合同违约的赔偿金。因此房地产企业A只需要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不管是房地产企业A还是村委会B,这种合作建房方式,双方都会有很大的税费风险。因此提醒房地产企业在合作时一定要事先了解风险并规避风险。
来源:焦点财税(胡岚)
重点领域
企业厂房部分违建整体拆迁 养殖场污染关停拆迁 特殊地域企业关停拆迁 地方行业取缔关停拆迁 住宅改商业房屋拆迁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疑难税务案件研讨 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论证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研讨 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民商诉讼案件代理范围
案件委托 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资深律师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