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用于第三污水厂设施及必须的设施建设。涉案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街道办事处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前应严格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征用,其在未依法办理审批以及完成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以土地租赁合同代替审批征收占用涉案土地,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租赁合同不能成为在涉案土地搭建围挡,占用土地的合法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搭建围墙的行为并非是行政行为,该认定错误。
【裁判文书】 (2020)鲁行再91号
提醒各位朋友们:土地租赁合同由于其标的特殊,在订立时较其他合同也有许多不同。无论在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除等哪个阶段,土地租赁合同都比其他类合同更加容易出现争议,所以在订立土地租赁合同时必须将容易争议的问题充分考虑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因约定不明而造成合同履行不畅甚至损害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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