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补偿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2.补偿前提——养殖场所确已关闭或搬迁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畜禽养殖者获得补偿的前提,在于畜禽养殖场所确已关闭或者搬迁,否则禁止养殖的目的并不能实现。
3.信赖保护——适用前提是是否已经取得了行政许可
至于养殖者能否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获得补偿,要考虑养殖场是否已经取得了相关行政许可,是否已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合法利益损失等因素。
【裁判文书】 (2020)最高法行申2074号
提醒各位朋友们:禁养区养殖场的关停或搬迁,并不是此前这些养殖场违法经营,而是我们国家环境保护治理和农业产业升级的需要。既然如此,那么,养殖场关停或搬迁这个单就不能让养殖户来买。
重点领域
企业厂房部分违建整体拆迁 养殖场污染关停拆迁 特殊地域企业关停拆迁 地方行业取缔关停拆迁 住宅改商业房屋拆迁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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