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未登记无证房屋拆迁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 企业拆迁 > 污染环境企业拆迁

最高法院判例:对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的补偿

信息来源:腾讯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0-29 16:37:46  

【裁判要旨】

1.补偿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2.补偿前提——养殖场所确已关闭或搬迁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畜禽养殖者获得补偿的前提,在于畜禽养殖场所确已关闭或者搬迁,否则禁止养殖的目的并不能实现。

3.信赖保护——适用前提是是否已经取得了行政许可

至于养殖者能否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获得补偿,要考虑养殖场是否已经取得了相关行政许可,是否已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合法利益损失等因素。

【裁判文书】 (2020)最高法行申2074号

提醒各位朋友们:禁养区养殖场的关停或搬迁,并不是此前这些养殖场违法经营,而是我们国家环境保护治理和农业产业升级的需要。既然如此,那么,养殖场关停或搬迁这个单就不能让养殖户来买。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未登记无证房屋拆迁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