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一般来说,强制拆除行为的内容,应该包括房屋被拆除的事实和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如果仅是知道房屋被拆除的事实,缺乏明确的行为主体,无法提起诉讼。由于在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前,当事人没有收到被诉行政机关的任何告知,强制拆除时当事人也不在现场,当事人主张其不知道案涉房屋为谁所拆,直到从其他案件的判决书中才确切知道案涉房屋系被诉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是合乎情理的。自当事人知道为谁所拆之日起算,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2.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明确,部分房屋涉及法院裁定、判决及房屋产权证超出该局职权范围,不作处理,剩余房屋的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责令限期予以拆除。但联合拆除决定,要求将涉及法院裁定、判决的房屋也进行拆除,该联合拆除决定拆除房屋的范围超出了之前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拆除房屋的范围。
【裁判文书】 (2019)最高法行申2092号
提醒各位朋友们: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依法征收房屋的职权。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其他主体实施房屋征收行为的,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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