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未登记无证房屋拆迁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 违法建筑拆迁 > 非牟利型违建

一起小区擅自搭建违法建筑查处案

信息来源:大城管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0-21 09:35:17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4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直属二中队接到群众举报,黄岩区东城街道某小区182号户主存在疑似违法建设的情况。

经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当事人王某在182号房屋东侧土地上建造一幢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作为厨房和储藏室使用,并且未能当场出示相关批准文件。

经调查,当事人王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搭建建筑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该幢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恢复原状。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当事人王某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房屋东侧搭建建筑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案情探讨

(一)主体认定

当事人身份证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王某为本案违法主体。

(二)事实认定

1.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证明5个事实。

(1)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30日,当事人王某在黄岩区东城街道某小区182号东侧土地上建造一幢建筑物;

(2)该幢建筑物东侧、南侧、北侧均为道路,西侧是小区182号建筑物;

(3)该幢建筑物为砖混结构,高一层,高度2.8米,长6.8米,宽2.1米,面积14.28㎡;

(4)该建筑物作为厨房、储藏室使用;

(5)当事人建设该幢违法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台州市规划局黄岩分局关于该户东侧建筑物审批情况的回函,确认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综上认定,黄岩区东城街道某小区182号户主王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房屋东侧建设建筑物的违法事实。

(三)作出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王某自行拆除该幢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拆除面积为14.28㎡(且不做赔偿处理),并恢复原状。

违法建筑物拆除前,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各种后果负全部责任(如建筑物发生倒塌或发生火灾等情况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应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完成。

当事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不仅破坏了小区原有环境,损害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会导致邻里纠纷,更是小区一大安全隐患来源,应该严厉打击,及时查处。对于这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应当限期拆除。

案件结果

2018年6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后,依法向当事人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该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2018年6月中旬,当事人王某自行拆除了该幢擅自建设的建筑物。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未登记无证房屋拆迁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