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相较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侧重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更侧重于被征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实践中,从征迁工作启动到安置房建成分配,需要经历一段时间,在此时间段内集体经济组织内人口因出生、死亡、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等原因,数量处在不断变化中。
因此,确定一个时间节点来界定需安置对象及数量就显得尤为重要。无论如何确定,总有一部分人认为因此而利益受损,如将征迁公告发布之时作为安置对象的确定时点,则征迁公告发布后至安置房回迁安置前出生的人员就不能获得安置;如将回迁安置时作为安置对象的确定时点,则安置房建成分配前去世人员的家属可能会觉得利益受损。所以,只要该时点的确定对全体征迁项目内集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符合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就无明显不当。因当事人的家庭成员于案涉协议签订后、回迁公告发布前就已去世,因此,当事人要求按照案涉协议为其已故家庭成员分配安置房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裁判文书】 (2020)最高法行申82号
提醒各位朋友们:要想确定自己的户籍是否属于被征收安置的对象,需要知道地方详细的具体征收补偿政策。地方征收补偿政策的查询,被征收人一方面可以通过地方政府网站或者公告查询,而较为直接有效的方法则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查询。通过信息公开,能准确定位到需要了解到的具体征收拆迁的相关政策。
重点领域
企业厂房部分违建整体拆迁 养殖场污染关停拆迁 特殊地域企业关停拆迁 地方行业取缔关停拆迁 住宅改商业房屋拆迁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疑难税务案件研讨 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论证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研讨 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民商诉讼案件代理范围
案件委托 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资深律师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