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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能否要求按照征收补偿协议为已故家庭成员分配安置房

信息来源:法律知识案例分享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0-28 16:34:10  

【裁判要旨】

相较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侧重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更侧重于被征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实践中,从征迁工作启动到安置房建成分配,需要经历一段时间,在此时间段内集体经济组织内人口因出生、死亡、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等原因,数量处在不断变化中。

因此,确定一个时间节点来界定需安置对象及数量就显得尤为重要。无论如何确定,总有一部分人认为因此而利益受损,如将征迁公告发布之时作为安置对象的确定时点,则征迁公告发布后至安置房回迁安置前出生的人员就不能获得安置;如将回迁安置时作为安置对象的确定时点,则安置房建成分配前去世人员的家属可能会觉得利益受损。所以,只要该时点的确定对全体征迁项目内集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符合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就无明显不当。因当事人的家庭成员于案涉协议签订后、回迁公告发布前就已去世,因此,当事人要求按照案涉协议为其已故家庭成员分配安置房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裁判文书】 (2020)最高法行申82号

提醒各位朋友们:要想确定自己的户籍是否属于被征收安置的对象,需要知道地方详细的具体征收补偿政策。地方征收补偿政策的查询,被征收人一方面可以通过地方政府网站或者公告查询,而较为直接有效的方法则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查询。通过信息公开,能准确定位到需要了解到的具体征收拆迁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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