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未成年当事人不予分配村组补偿款?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这样的:当事人是一名未成年人,其母亲与其父亲2009年结婚,2010年生下当事人,后当事人的户口登记在其外祖父为户主的户口簿上。2017年、2019年,其外祖父所在的村组部分土地被征收,获得了部分征收补偿款。2019年7月7日,组民召开会议,制定分配方案,确定参与分配人员,人均分配5万余元,但是却将当事人排除在可以参与分配的人员之外。
二、一二审诉讼:裁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的母亲起诉后,一审法院认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当事人应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进而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的前提。本案中,双方对当事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在争议,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裁定。后当事人向高院申请再审。
三、再审结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
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本案系当事人请求被申请人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而发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该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法定权利,对于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再审申请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判断其是否有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关分配款项。
四、律师感言
本案当事人的直接诉求是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而实践中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纠纷一般会伴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而很多法院对于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纠纷,一般都会直接以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为由驳回起诉。而今天介绍的这个案例中法院则秉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了该案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而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我们可以预见再审的结果肯定能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就个案而言其结果肯定能让当事人满意,然而透过本案我们应该能够看到湖南省高院对这一类型案件的一个审理思路,这才是最让人振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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