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对于建筑物性质的认定,除了考虑相关法规的出台时间外,还要考虑到建筑物形成后将持续存在,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为,不能笼统地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其性质。涉案建筑物的具体形成时间无法彻底查清,导致其性质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案件编号】 (2020)最高法行申1214号
提醒各位朋友们: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行政机关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对征收范围内没有登记的房屋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认为是合法的,应该对合法建筑给予适当的补偿。
事实上,在征地实践过程中,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很多人的房屋都是属于“自建房”,这种房子没有证,而且这种房子在现实中是大量客观存在的。所以对于被征收人一定不要陷入误区,认为自己的房屋没有证所以没办法享有一定的补偿。我们可以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看到,没有证的房屋也不一定是违规建筑,只要是经过相对部门的法认定后,其实我们是有权获得征收补偿的。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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