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周某(女、39岁)来到本所咨询一起共有纠纷。周某与前夫徐某于2005年结婚,一直跟公婆一起住在公婆的自建房里,并将户口迁至该自建房落户。2012年周某与徐某生了儿子徐小某,也落户于此。2014年,因房屋拆迁,徐公公作为户主与县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签订了《拆迁房屋协议书》,其中补偿调查表中载明了有周某和徐小某。2016年徐公公收到征地、征房补偿款共计约140万元。2019年周某与前夫徐二人因矛盾被法院判决离婚,徐小某归周某抚养。这个补偿款前夫与徐公公都没给他们。周某问我们,这个补偿款她和徐小某能不能起诉要回来。
徐公公的房屋被征收后获得了相应的补偿费,在房屋征收时,人口计算明确有周某和徐小某,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29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因此周某和徐小某对于被告徐公公征收的房屋拆迁补偿费享有共有份额。
针对类似情形的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多产生于公婆、丈夫与儿媳之间,争议的焦点即儿媳是否具有分割公婆的旧宅因拆迁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资格?
房屋征收补偿款是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货币补偿,目的是保障失去房屋的特定对象的基本生存居住权。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的签订以及补偿款的发放是以户为单位,补偿款应视为对全体家庭成员的补偿,一般而言,在被征收房屋户籍上登记的人口即为拆迁安置的对象。因此房屋征收补偿款不同于普通的共有财产,它既有一般物的财产。属性,同时又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具体到周某的案例中,显然周某和徐小某在拆迁征收时是被列入补偿对象的,具有取得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资格,有权要求分割上述房屋征收补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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