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接群众投诉反映“某村建设的养猪场直接将污染物排放至附近河道中,导致对河道水环境造成较大污染。”2021年6月16日、24日,岚皋分局执法人员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利用无人机对该养猪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属规模化养殖场,圈舍的粪污收集设施未配套建设,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圈舍外的土坑内。
查处情况
岚皋县某畜牧有限公司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圈舍外土坑内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8版》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处罚2万元。
案件启示
采用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
在日常执法监管中,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出现时间段短暂、地点偏僻,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检查中不易及时发现。采用无人机、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非现场执法检查方式,对现场检查起到了重要补充的监管作用。
法律条款适用准确
在案件调查处理中,准确认定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业特别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并严格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8版)》经集体会议审议进行处罚裁量,既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了惩戒,又有效维护了养殖企业权益,达到了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效果。
重点领域
企业厂房部分违建整体拆迁 养殖场污染关停拆迁 特殊地域企业关停拆迁 地方行业取缔关停拆迁 住宅改商业房屋拆迁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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